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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
新成立實驗室及新成員應了解相關規定
建置實驗室的規定
環安衛系統申請
(新設立實驗場所申請) (
113年新系統使用說明簡報
)(請依序參考
註冊帳號
及
實驗室管理
即可完成實驗室建置)
資料維護人申請
(
除實驗室負責人外,以此進行申請
)
(請依序註冊並操作至第10頁:當實驗室成員由場所負責人選擇為Assistant,則可以協助審查人員。)
向環安室索取
緊急應變通報聯絡圖
,一式兩份,一張貼於門口,一張貼於市內電話旁。
檢視校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請實驗場所負責人訂定專屬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範例參考)
【安全衛生宣導】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
(
教育部
10804
版本
)
【消防宣導】檢送內政部消防署研擬「各級學校實驗室防火防震安全管理建議事項」
1
份,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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