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實驗室設置規定
- 確定欲採購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已獲得運作權(核可文件)
※第1-3類毒化性學物質核可文件:違者處新台幣10-50萬罰鍰
※第4類毒化性學物質核可文件:違者處新台幣6-30萬罰鍰
※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違者處新台幣3-30萬罰鍰 - 毒化物運作場所(實驗室)及包裝標示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違者處新臺幣6-30萬罰鍰
門口標示:
(1)實驗場所災害緊急應變通報流程圖(最新版)_112更新
(2)實驗場所平面圖(平面圖繪製教學)_114年
(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標籤(大門標示)_109更新
其他標示:
(1)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貯存地點及運作地點,請張貼運作標籤(藥品櫃)_109更新
(2)毒性及關注化學品瓶身標示_(瓶身危害標示規定、瓶身標示範例)109更新 - 每間實驗室備有各項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
※應備置「中文」安全資料表SDS(一般化學品SDS、毒性及關注化學品SDS),違者處新臺幣6-30萬罰鍰
※確實填寫第1及第16項資訊(SDS編輯教學)
※安全資料表應置於易取得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應依規定逐筆/逐日填寫運作紀錄,每季申報教育部化學品管理系統,違者處新台幣6-30萬罰鍰
※關注化學物質應依規定每月填寫運作紀錄,每年1月31日前申報教育部化學品管理系統,違者處新台幣3-30萬罰鍰 - 妥善管理毒性/關注化學物質
※放置有毒化物之化學櫃應上鎖,非相關人員不得任意取用,違者處新臺幣6-30萬罰鍰 - 廢棄聲明(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
※廢棄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廢棄前,逐批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聲明書,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後,始得廢棄:違者處新台幣6-30萬罰鍰 - 應備有相關緊急應變器材
※違者處新台幣10-50萬罰鍰 - 緊急通報
※發生下列緊急事故時,應於30分鐘內通報直轄市主管機關,違者處新臺幣100-500萬罰鍰
(1)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2)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通報專線:
消防局119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2720-5452
市民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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