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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宣導】關於局部排氣設備採購及使用化學物質之實驗場所設計提醒(摘自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110.09.16修正發布內容)

教育部函轉勞動部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業經該部110916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453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公文如附檔

摘要重點如下

1.丙類物質將請各實驗場所檢視,並確實放置於手套箱或是局部排氣櫃內操作。        

2.即日起公告要求各單位採購局部排氣裝置時要加列監測靜壓、流速等裝置。       

3.提醒各單位重新變更實驗場所時,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滲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設計。                               

4.34條本校尚無特定化學設備,可於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時,訓練時對於師生加強說明。                                        

5.即日起提醒各單位採購局部排氣裝置應由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廠商應製作設計報告書,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及提供設計專業人員訓練合格證明。

倘若即日起,採購局部排氣設備,任何採購文件或是公文未加會環安室,造成購入時不符合法規規定,購入後依法停用,請實驗場所自行負責。

排氣櫃採購提醒規定
  1. 有關鋼製標準型排煙櫃(含水槽)屬於法規上的局部排氣櫃,只有使用到特殊化學物質的化學品,皆要採購合法局部排氣櫃,除非有下列情況,可以不用配合法規:例如:該排煙櫃單純使用有機溶劑,保證永遠不會用到特定化學物質,一旦勞檢處至本校稽查,沒有監測靜壓流速相關功能及專業人員證書或報告等證明,可依法停工,建請於購買前確認。
  2. 因報價單內容未詳列規格,有關排氣櫃採購,請依據環安室公告宣導內容(https://she.ntust.edu.tw/p/405-1068-93919,c8648.php?Lang=zh-tw) 辦理。
  3. 局部排氣櫃購置內容務必檢查下列設備及文件:
  1. 局部排氣櫃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2. 本案需檢附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訓練證明文件。
  3. 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4. 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使可進行驗收。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0條及本校年度自動檢查計畫,排氣櫃屬於法規(局部排氣設備)每年應定期檢查之設備,購入後機械設備旁應張貼Q-rcode直接掃描進行檢點,請向環安室(承辦人游小姐amandayu@mail.ntust.edu.tw)通報相關設備清單,將提供貼紙張貼於設備旁。(送來變更管制表時,環安室將製作貼紙給貴單位張貼於設備,請每年定期檢查,會列入環安巡檢稽查事項)

特定化學物質有哪些?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例如:丙烯醯胺,甲醛,苯,氟化氫)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例如:奧黃,苯胺紅)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例如:鉻酸及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鎘及其化合物)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例如:氯化氫,硝酸,硫酸)

請查閱法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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