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勞動部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業經該部110年9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453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公文如附檔
摘要重點如下
1.丙類物質將請各實驗場所檢視,並確實放置於手套箱或是局部排氣櫃內操作。
2.即日起公告要求各單位採購局部排氣裝置時要加列監測靜壓、流速等裝置。
3.提醒各單位重新變更實驗場所時,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滲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設計。
4.第34條本校尚無特定化學設備,可於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時,訓練時對於師生加強說明。
5.即日起提醒各單位採購局部排氣裝置應由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廠商應製作設計報告書,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及提供設計專業人員訓練合格證明。
倘若即日起,採購局部排氣設備,任何採購文件或是公文未加會環安室,造成購入時不符合法規規定,購入後依法停用,請實驗場所自行負責。
排氣櫃採購提醒規定 |
|
特定化學物質有哪些?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例如:丙烯醯胺,甲醛,苯,氟化氫)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例如:奧黃,苯胺紅)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例如:鉻酸及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鎘及其化合物)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例如:氯化氫,硝酸,硫酸) 請查閱法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