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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115.05.21

 

目的

防止本校各類工作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妥善預防及處置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事件,確保工作者之身心健康。

 

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規定辦理。

 

適用對象
全體教職員生

 

定義  

一、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指工作者在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之謾罵、威脅、攻擊或侮辱等,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可能造成職場不法侵害行為的樣態(參閱附件五):
        (一)職場暴力(例:攻擊性的語言、恐嚇、罵髒話等)。
        (二)職場霸凌(例:藉由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等)。
        (三)性騷擾(例: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等)。
        (四)就業歧視(例:年齡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等)。


二、職場不法侵害來源:
        (一)內部:發生在同事或上司及下屬之間,包括管理者與指導者,統稱工作者。
        (二)外部:發生在工作者及其他第三方之間,包括工作場所出現的陌生人、顧客及照顧對象(含學生)。

如何預防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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