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防止本校各類工作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妥善預防及處置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事件,確保工作者之身心健康。
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規定辦理。
適用對象
全體教職員生
定義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指工作者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包含通勤)遭受虐待、威脅或攻擊,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
包括下列 5 種類型:
(一) 肢體暴力(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
(二) 心理暴力(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
(三) 語言暴力(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
(四)性騷擾(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五)跟蹤騷擾行為(如: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 法進行監視、觀察、跟蹤、守候、尾隨等)。
→主管層級職務不法侵害行為自我檢核表 (每年2月或8月可發送給新主管自主檢核,並統計回報率)
內部:發生在同事或上司及下屬之間,包括管理者與指導者,統稱工作者。
外部:發生在工作者及其他第三方之間,包括工作場所出現的陌生人、顧客及照顧對象(含學生)。
能有哪些資源
1. 終結職場暴力大作戰-勞檢處112年度職業安全衛生數位教材
3. 內政警政署-認識數位網路/妨害秘密等新型態跟蹤騷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