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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放射性物質安全作業守則99.10.08

  1. 作業前,先確認存放密封放射性物質位置,環境處於輻射計量安全標準範圍內。
  2. 確認已將個人劑量監測配章配帶妥當,並備妥輻射偵檢器。
  3. 確實登錄領取放射性物質,應確認所需使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核種、活度。
  4. 按照規定之程序操作密封放射性物質。
  5. 隨時量測作業場所之劑量是否異常。
  6. 嚴禁將香煙、檳榔、口香糖、水、飲料、食物、化粧品等攜入管制區
  7. 作業後,應即歸還密封放射性物質,並偵測作業場所之輻射劑量是否正常並紀錄之
  8. 歸還劑量監測配章及輻射偵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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