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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員工】 安全衛生訓練課程說明

    1.數位學習訓練2小時-至多認定2小時!另外1小時需為實體課程(參考說明)

       (1) 一般安全衛生訓練-校園消防緊急應變及急救常識(1小時)(講師:台北市消防局謝宜紘消防員) 訓練連結 Campus Fire Emergency Response and First Aid Common Sense

       (2)實驗場所安全衛生訓練(1小時)(講師:國立台灣大學梁文傑教授)訓練連結  Laboratory Safety Training Course(1hr)(Man-kit Leung Chair & Professor) 

      (3)職安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網址

  • 至"工作者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註冊=>"學習資源"=>"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  完成數位學習時數、上傳檔案,並致電#7385。學習紀錄(PDF),檔名<單位_姓名_職稱>

            上傳    

2.實體課程︰

        (1)報名校級實體訓練(1or3小時),新進人員需於到職3個月內完成。例如:消防演練等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2)到職前2內曾參加勞動部認可訓練機構(例如:工安協會生產力中心等)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並取得完訓證書。

             證書電子檔寄至環安室信箱(ntustoesh@gmail.com)登記備查,主旨:校外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明 - 單位_姓名_職稱

mail自110年1月起,公告參訓紀錄於教育訓練專區。教職員工教育訓練時數查詢

         {說明}:實體課程,因涉人身安全及環境危害認知,以消防演練等安全衛生相關課程為主,相同課程不累計

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明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新僱教職員工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附表14: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在職教職員工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
  • 未配合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工作者,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 類別 法規內容
    新進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  數位學習至多認可2小時+實體課程1小時
    在職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  數位學習+實體課程每3年至少3小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請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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