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安全衛生宣導】鼓勵計畫主持人及實驗場所負責人參加職業安全衛生作業主管訓練

有鑑於本校系所教師會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實驗場所負責人,為使老師自行了解管理學生注重安全衛生及聘僱專任助理或研究人員應注意之安全衛生事項,

建議本校教職員工可自行受訓下列訓練,以利增加自身安全衛生知識,如遇到承接產學合作,需至各大公司洽公或是承攬相關計畫時,承攬者或帶領學生進入公司實習研究時,應具備持有安全衛生作業主管訓練證書,進行現場安全衛生管理之責。

法規說明

法規 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3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未設置相關人員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45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4條

依規定管理未滿30人,至少應有丙種作業主管訓練(21小時)

學校為第二類場所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 下之雇主或其代理人,至少應有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6小時)(依法規修正公告於111/1/7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附表二

教育服務業為第二類場所

管理未滿30人,至少應有丙種作業主管訓練(21小時)

其他請詳見附表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