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2年6月15日臺教秘(一)字第1120059320號函
主旨:內政部消防署鑑於近來公務機關發生火災致生損害,請各機關依行政院訂頒"安全管理手冊"等規定維護辦公廳舍電力設施,以降低電氣火災風險一案,轉請查照。
公文如附件
請各單位依據安全管理手冊規定辦理各單位電力設施,任何電力設施檢修保養等採購案必要時請洽總務處營繕組諮詢。
相關規定如下列
1.所有電力設施之機件、線路之裝設、檢修與保養,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2.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
3.每次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後,應實施普遍檢查。
4.電力設施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
環安室112.6.19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