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核子原料」係指: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0.05%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0.05%以上者。
二、因研究需要,使用二氧化鈾、三氧化鈾、醋酸鈾醯,以及鈾、釷之同位素等核子原料,倘其所含鈾、釷物質成分重量比超過前揭所述之核子原料管制標準,相關運作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於取得運作許可後,始得辦理相關作業。
(二)落實核子原料之自主管理,倘發生核子原料遺失或發現未申報之核子原料,應立即通報核能安全委員會及環安室。
三、有關核子原料安全管制說明,參考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https://www.nusc.gov.tw/物料管制/核原燃料及小產源管制/核子原燃料設施及運作管制/核子原料管制說明--6_5423_5082_5083.html。
**如有疑問,可洽核能安全委員會承辦人郭柏慶研究助理,
電話:(02)2232-2334;信箱:pckuo@nus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