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

危險化學物質定義

危險化學物質 係依家化標準CNS 15030化學物品危害分類之具物理性危害物質並參考援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與其附表一所列6類公共危險物品及第4條可燃性高壓氣體 類分危險化學物質類別及管制量如下(物質種類及管制量詳附件1)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七)可燃性高壓氣體

低於管制量 或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船舶法」、「商港法」、「民用航空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 對危險化學物品另有定義及分類清單者 經各主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判特性符合CNS 15030危害分類者 為安全運作 亦可參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