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本校教職員工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在職員工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3年至少3小時訓練,提供本校教職員工訓練補訓練專區,以利完成每3年至少3小時時數。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前項第三款教育訓練之課程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第一項之時數。 |
本專區提供之影片為每年辦理之在職員工訓練內容,請各位同仁自行選擇完成補課訓練。
備註:
1.如已完成該場次實體訓練者,無須重複受訓,您可以溫故知新但職業安全衛生時數也不會登錄第2次。
2.僅提供本校同仁補課使用,外校人士不提供訓練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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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之簡介(職安署林秋妙組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