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請轉知所轄屬(管)設置單位遵照辦理,請查照。

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2022/08/29第5次修訂)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aO182WD0F57KVqFmb5XjfA

輸出入感染性物質之申請資格提及第2級危險群(RG2)病原體或醫般生物毒素之單位,應符合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指派生物安全主管並報所在地衛生局核定在案。

本校目前沒有生物二級實驗室,也尚未報備生物安全主管,如須購買二級以上生物材料,請洽環安室,分機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