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農委會辦理加強全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活動(含所有靈長類)清查作業一案
持公文所述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據野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的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福利,才可以合法飼養與持有,請詳見公文說明。
1110007166農委會辦理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活體清查作業.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