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高中生及校外學生進入本校實驗場所從事實驗等安全事宜,實驗場所負責人應善盡管理與告知義務,相關規定如下 。
第十三條:各適用場所負責人之權責:
ㄧ、執行所轄作業場所環安衛管理事項。
二、分析並評估作業場所中各種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衛有關之教育訓練。
三、確切督導所屬人員遵守環安衛之各項規範並實行該作業場所之標準作業程序。
四、確實掌握該作業場所採購之機械設備、物品材料管理及各種研究活動,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
五、提供現場適當之防護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落實及正確方式配戴。
六、發生事故時需立即處理並按本校災害應變通報流程呈報。
七、負責對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供上級參考以減少工作危害。
八、對特殊設備儀器與承攬商必須共同設立安全衛生之規範,遵行與連繫。
九、負責辦理上級或管理機關所交辦之有關安全衛生事宜。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如因未落實執行本規章與相關法令而受主管機關罰鍰,校方得視責任歸屬,要求校內相關單位承擔部份或全部之罰鍰,並作適當之行政處分。
請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23日臺教資(六)字第1050133469號函辦理。(公文詳如連結說明)摘錄重點說明如下︰學校學生倘非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如非工作者),亦請學校視學校學習場所特性,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學生進行學習時,請學校視學習內容(如涉勞動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由具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
| 教材 | 訓練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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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前,請先e-mail告知環安室承辦人(amandayu@mail.ntust.edu.tw),使用期間及要求學生預計最後完成日期,環安室將於期限後確認並寄發校級訓練證明電子檔,以利佐證已完成訓練,實驗場所負責人可要求學生提供訓練證明佐證。 2.取得學生提供之訓練證明後,實驗場所負責人已將實驗室相關危害告知與預防措施等安全衛生訓練內容告知學生,則將訓練紀錄簽名留存備查。 3.未滿18歲之學生建議填寫家長同意書,繳交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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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場所自行訓練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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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參考講義並修正成實驗場所的版本 2.直接於實驗場所或研究室進行實體訓練,建議可利用MEETING Time 或任何時間進行,時數不限。 3.訓練後,可進行測驗或僅簽到記錄,由實驗場所負責人自行規劃運用。 4.實驗場所負責人已將實驗室相關危害告知與預防措施等安全衛生訓練內容告知學生,則將訓練紀錄簽名留存備查。 5.未滿18歲之學生建議填寫家長同意書,繳交備查。 |